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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部分娱乐场所营业性表演未获批准将受处罚

转载自 桂林生活网-桂林日报 记者 徐莹波 实习生 颜琴
2006年10月17日

衣着暴露的女孩分别站在两个小圆台上领舞

200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性演出的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市民举报:部分娱乐场所举行的表演未经批准

10月13日,本报热线接到市民卢先生来电反映:市中心广场附近有些迪吧内有人在表演钢管舞,衣着暴露,动作非常粗俗,而且其表演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因此,他希望记者对这些迪吧进行调查。

与此同时,市文化局文化稽查支队也接到相关举报,并引起高度重视,有关负责人与公安部门及记者取得联系,决定对被举报的迪吧进行调查。

10月13日晚,市文化稽查支队的执法人员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第二大队的民警对市民所举报的某迪吧进行调查。为取得证据,当晚10点30分,市文化稽查支队的两名执法人员与市治安管理支队第二大队的一名民警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迪吧。接着,记者与其他执法人员也陆续进入该迪吧。

大约10点35分,记者进入迪吧时看到:现场环境极其嘈杂,两个衣着暴露的女孩分别站在两个小圆台上领舞,舞蹈中不乏粗俗动作,台下的观众却显得十分陶醉,许多人跳舞时的动作也非常粗俗。

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两个女孩的表演行为属于营业性演出,且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随即,执法人员对该迪吧的行为进行了警告,要求其立即停止其营业性演出行为,并为法定代表人李某做了笔录。

当事人答复相互矛盾

随后,记者采访了该迪吧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李某表示,在迪吧里领舞的两个女孩并非自己的正式员工,而是在好几个迪吧里“串场”的(即在几个地方轮流跳舞)。每天晚上10点30分和11点30分来迪吧领舞两次,每次领舞时间为两首歌(大约10来分钟)。这两人都是在中秋节后才来跳舞的,时间并不长;同时因为国庆节放假的原因,所以来不及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李某说,“我们这里是绝对依法经营的,举行的歌舞表演也不会涉及到色情内容,只是欠缺办理相关手续。下周一,我就会去办理。”

他还补充说,“为了保护跳舞的女孩子,同时也为了避免发生意外,我们有保安在一旁限制客人上台与其跳舞,如果有客人要求与跳舞的女孩子喝酒甚至提出非分要求时,我们的保安也会进行阻拦。”另据李某透露,在前段时间,在市中心附近某家迪吧为了吸引客源,还有更刺激的“艳舞”表演,但当要求其详细说明情况时,却遭到他的拒绝。

在该迪吧内领舞的一名女孩子在接受采访时自称叫“党党”,今年虽然只有22岁,但已经在桂林市各家娱乐场所里跳舞有6年时间了。她在该迪吧里跳舞有1个多月了,每天晚上跳舞的收入是30元,按月结算。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和其他服务员的身份是一样的,来这里上班后,并没有到其他娱乐场所里去“串场”。党党表示,虽然自己在这里跳舞后没有遇到客人提出过分要求,但有些客人也会毛手毛脚的。

部分娱乐场所不知营业性演出需审批

记者在对市中心广场及十字街附近的一些娱乐场所调查时发现,部分娱乐场所也有营业性演出,且未经过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有些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不知道在自己的经营地点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必须经有关部门的审批。一家迪吧的经理在采访时说,“我们在自己的场子里举办表演还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啊?这样不是很麻烦。反正我们的表演又没有涉及到什么色情内容,只是为了活跃气氛。”

当询问一些正在迪吧里疯狂跳舞、喝酒的少男少女们对领舞者的一些粗俗、挑逗动作的看法时,几位少男少女表示,“桂林的迪吧其实都比较保守,跳舞的女孩还穿着三点式,连脱衣舞、艳舞这种表演都很少;至于说她们动作更不能算粗俗,挑逗性不够强,还没有我们跳得好,更没有那些‘磕了药’(即吸食摇头丸等毒品)的跳得更疯狂。”

有关部门: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将受处罚

市文化局文化稽查支队副支队长韦涌表示,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营业性演出有“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